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5 11:28:52    责任编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浏览: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河北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暂行)》已经4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件  教学工作  规程  通知

  河北工程大学办公室                    2006年5月30日印

  (共印80份)

  河北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实施、管理和建设;学院(部)按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的系(教研室),负责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对本系(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目标的总体规划,各教学环节应按照教学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学位授予、课程设置、教学环节、教学进程表以及考核方式等。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由学院(部)组织,教务处审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一门课程的指导性文件,一般包括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重点和难点以及学时分配等,要明确与先行和后续课程的联系。

  第七条  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组织制定和修订,学院(部)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所讲课程与所学专业一致,如不一致,应参加过该门课程的进修学习。

  第九条  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助教,经主讲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所用教案或讲稿由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后,可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讲授该门课程的部分章节。

  第十条  首次讲课或讲授新课的教师,均须参加由学院(部)组织的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担任该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部)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基本情况和教学履历等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任课资格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虽具有主讲教师资格,但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讲授效果差,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

  2.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3.受学校相关校纪校规处理,不具备任教资格者。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做好开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应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并及时传递科学技术发展的新信息;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注重在课堂上形成师生互动,积极采用多媒体等先进教育技术。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注意对学生知识应用、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仪表整洁,使用普通话、规范字;加强课堂管理,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双语教学。

  第十八条  调(停)课按照《河北工程大学调(停)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验开出率,多开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有关实验教学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必须向本科生开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习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应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河北工程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门课程均应按规定安排辅导答疑时间。

  第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集体辅导或其它形式;辅导答疑应做好记录,作为备课和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并做好记录。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作业要全部批改,主讲教师至少批改一个班的作业;没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2。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有关考核(考试、考查)过程中的命题、试卷印刷、监考、判卷以及成绩管理等工作,按《河北工程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应重视该课程的实验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通过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评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校、院两级考评机构,考评工作要按照学校要求由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评应从教学态度、课程建设、教学质量、教学研究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质量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应参加考评。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的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考评结果经教师本人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考评结果应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定以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任课资格,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八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考评材料及结果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章  系(教研室)建设与活动

  第三十九条  系(教研室)是高校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基层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系(教研室)建设与管理是高校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学院(部)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

  第四十条  系(教研室)建设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档案建设等。

  1.系(教研室)要把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师资队伍建设的首位,重视师德和教风建设;要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立导师责任制;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教师进修,既要抓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又要重视培养中年骨干教师,为教师梯队建设和学科带头人的形成奠定基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按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2.系(教研室)要认真做好本系(教研室)各门课程的建设工作,既要保证所开课程在预定期内达到合格标准,又要把重点课程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保证重点,努力创建优秀课程。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以保证新老教师的交替和衔接,稳定课程的教学质量。

  3.系(教研室)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对本系(教研室)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进行认真研究和选用,保证所用教材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对暂无公开出版教材或公开出版教材不适用的课程,教研室应组织力量进行自编教材(或讲义)的编写,以满足教学需要。教材选用、订购以及编写与出版印刷等工作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系(教研室)应加强各类教学文件、相关教学资料等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本系(教研室)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协助学院(部)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系(教研室)保存的学生档案,应在该届学生毕业离校3年后,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十一条  系(教研室)应按照学院(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教研室)年度(学期)工作和活动计划。系(教研室)活动,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活动内容包括组织安排日常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以及研讨与系(教研室)建设有关的问题等,活动记录要整理归档。

  1.系(教研室)要按教学计划及课堂教学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系(教研室)所开课程的教学任务,选择适宜教材,确保教学质量;组织教师拟订教学大纲、编排教学日历以及填写教学日志;组织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检查与考评、教学总结与汇报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系(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结合教学实际,主动开展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研讨;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及要求,建立专项研究课题,组织教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教研和教改试点工作。

  3.系(教研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结合本系(教研室)实际,组织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建设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对系(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般每学期不少于2次,并对检查结果记录在案;要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开展系(教研室)达标评估活动,奖优罚劣,以改进系(教研室)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