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8-25 11:24:58    责任编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增强学校整体教育教学研究实力,现参照其他院校的现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章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国家级指教育部高教司或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的与教育教学研究有关的项目;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教育处设立的与教育教学研究有关的项目。

  第四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本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㈠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可以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申报青年项目人员,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只能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2.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要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要求能够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需要,自由选择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研究项目。

  3.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在研项目只能有1项。

  ㈡申报和评审办法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接到申报通知后,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学院(部)按学校分配的推荐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

  2.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需进行同行专家和会议答辩二级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确定立项项目。

  ㈢资助方式

  1.每年资助一次,每次重大项目资助不超过3项,重点项目资助不超过5项,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项,青年项目资助不超过10项;一线教师作为主持人每次受重点项目资助总数不少于2项;

  2.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㈣验收方式

  1.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提供验收材料,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2.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提供验收材料,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书面验收。

  第三章  教学名师奖

  第五条  教学名师奖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国家级指教育部设立的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第六条  校级教学名师奖。本奖项包括教学名师奖和青年教学骨干奖。

  ㈠申报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近三年,每年均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上课,并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教学名师

  ⑴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

  ⑵积极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可测量的教学目标,公认教学效果好;

  ⑶学术水平较高,取得了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重要教研成果和科研成果;

  ⑷尽职尽责地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2.青年教学骨干

  ⑴年龄不满40周岁的青年教师;

  ⑵积极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可测量的教学目标,公认教学效果良好;

  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取得了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教研成果和科研成果。

  ㈡申报和评选办法

  1.本奖每2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青年教学骨干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其中2人为当年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2.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接到申报通知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部)按学校分配的推荐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

  3.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

  4.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确定获奖人选。

  ㈢奖励和资助方式

  1.本奖由学校授予“河北工程大学教学名师”和“河北工程大学青年教学骨干”荣誉称号,管理期为3年,颁发荣誉证书,并以研究经费的形式资助1万元;

  2.在管理期内安排一次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

  ㈣其他

  1.在管理期内不能再次申报本奖项;

  2.在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产生省级教学名师的推荐人选。

  第四章  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国家级指教育部设立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

  ㈠评选范围

  1.近3年来取得的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等;

  2.成果应集中体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实践,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能力测试;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开展启发、探究、协作式教学,以及案例和现场教学。

  ㈡申报条件

  1.以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形式申报本奖,其研究项目需经有关部门立项,并且项目已经完成;以教材和论文形式申报本奖,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教材应正式出版;

  2.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并经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教材类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使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证明);

  3.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

  4.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每人每次参加申报本奖不能超过1项。

  ㈢申报和评选办法

  1.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5项;

  2.非一线教师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每次获奖总数不能超过3项;

  3.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接到申报通知后,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学院(部)按学校分配的推荐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

  4.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确定获奖项目。

  ㈣资助方式

  以研究经费的形式分别给予一等奖资助1万元、二等奖资助0.8万元、三等奖资助0.5万元。

  ㈤其他

  在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产生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项目。

  第五章  教材

  第九条  教材指公开出版的各类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和实验实习指导书等。

  第十条  教材分类。

  ㈠I类:国家级规划教材;

  ㈡II类:省部级规划和优秀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985高校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自编教材;

  ㈢III类: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自编教材。

  第六章  精品课程

  第十一条  精品课程包括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二类。国家级指教育部设立的精品课程;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精品课程。

  第七章  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特色专业包括品牌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

  第十四条  特色专业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二类。国家级指教育部设立的特色专业;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特色专业。

  第八章  实践教学平台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平台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等。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平台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国家级指教育部设立的实践教学平台;省级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实践教学平台。

  第十七条  校级实践教学平台。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确定校级实践教学平台,称为“重点示范实践教学平台”,管理期为3年。对于校级实践教学平台,在管理期内学校每年给予2-5万元的运行费。

  第九章  教研报告

  第十八条  教研报告。   

  对于邀请校外专家来我校举办的教研报告,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资助讲课费0.5万元,省级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资助讲课费0.3万元。

  第十章  教研资助

  第十九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以研究经费的形式资助5万元,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以研究经费的形式资助2万元。校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50%资助,处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和省级教学名师的人员,学校按上级发放奖金的同等额度以研究经费的形式予以资助。校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50%资助,处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按上级发放奖金的同等额度以研究经费的形式予以资助。凡我校作为协作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按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资助标准的70%予以资助,作为第一、二、三完成人分别按以上资助标准的100%、60%、40%予以资助,第四名及以后完成人按以上资助标准的20%予以资助。当我校完成人多于一人时,只奖励最前排名的完成人。同一教学成果获得的多项奖励时,只按最高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校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50%资助,处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

  第二十二条  教材出版后,作者须持原件到教务处登记,以研究经费的形式予以资助,资助标准见下表。合作出版的教材,当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时,按100%计发,其余我校参编人员资助额度由其内部自行分配;否则,按我校人员实际撰写字数的比例予以资助。再版教材更新内容比例超过30%的,按新出版教材对待;否则,不再资助。校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50%资助,处级干部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

  教材类别   资助标准   

  I类   3万元   

  II类   1万元   

  III类   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