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 2015-08-22 10:29:31    责任编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浏览: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特困农民工及家属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农民工及留守家属服务,防止部分农民工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结合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基金是由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筹资设立的、用于全市及在邯郸务工的特困农民工及其家属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救助基金。
第三条、医疗救助基金资金筹集渠道由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及职工、企业、社会人士捐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和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特困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
(一)决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宜;
(二)组织开展医疗求助基金募捐活动;
(三)审批特困农民工医疗救助申请。
第七条、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统计和档案管理;
(四)具体办理有关募捐事务;
(五)做好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筹措
第八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每年从业务收入中拿出60万作为特困农民工医疗救助基金;
(二)接受来自企业的捐赠;
(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
(四)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职工每年通过献爱心的方式为基金捐款;
(五)基金所衍生的利息。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结合滚存使用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对象限于户籍是邯郸地区的农民工,且在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就诊的特困农民工及其留守家属。
第十一条、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纪委和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河北工程大学审计处负责年度审计。
 
第六章  医疗救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患有医疗保险部门界定的特定病种的患病农民工在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一年内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因欠费已被迫停止治疗或无法正常结算出院的下列对象:
(一)各县(市、区)的农村特困农民工及其留守家属;
(二)受雇于邯郸市有关企业,在邯郸工作期间身患重病的特困农民工;
(三)农民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农民工;
(四)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对象;
(五)特困救助基金每个特困农民工患者及家属最高救助为3万元;
(六)下列情况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因第三者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主、低保证、及医院收费单据复印件。
(二)当事人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所在村、乡、县的特困证明。
(三)由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会同邯郸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资格审核把关,当事人将相关申请材料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合格后,再将救助基金,拨付给当事人所住的医疗科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一)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