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承诺书

发布时间: 2013-05-21 16:33:00    责任编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政风行风建设,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积极开展好“三好一满意”、“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和“三医三大”活动,切实提高我院的优质服务水平,让百姓放心,让社会满意。我院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积极开展好“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和“医德、医风、医术大讨论、大转变、大提升”活动。

  二、对所有普通门诊就诊病人实行挂号免费、就诊病人实行存车免费,为门诊体检和空腹化验、检查的患者免费提供早餐。

  三、作为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严格执行省、市卫生部门的各项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服务。

  四、作为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报定点医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一律实行出院即报,提升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五、努力执行扶贫病房减免制,对持有扶贫证件的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对象一律执行“一免四减”政策。

  六、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二级以上医院检验检查互认、处方点评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制度,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七、作为“邯郸市农民工就医优惠定点医院”,对农民工及其亲属发放“优惠就诊卡”,实行“一免四减”医疗优惠政策;设立特困农民工医疗救助基金每年60万元,特困农民工及留守亲属可减免50%床位费、30%手术费、20%检查费和10%治疗费;

  八、作为河北省先心病救助定点医院和邯郸市丛台区、高开区、鸡泽县等三个辖区内患有白内障眼疾的患者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将继续开展“慈善燕赵·万人复明”活动,竭诚为白内障手术患者和先心病患儿提供救治救助优质服务。

  九、作为“河北省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竭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十、作为河北省健康体检医疗单位,为邯郸市乃至河北省各行各业干部、职工、产业工人等各级各类人员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十一、作为邯郸市肿瘤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邯郸市肿瘤综合会诊中心,为肿瘤医学事业发展提供技术研究成果,更好服务患者。

  十二、我院乳腺外科作为“邯郸市优质服务示范科室”、心脏外科作为“邯郸市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将竭诚为广大乳腺疾病人群和心脏疾病人群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

  十三、坚持文明服务,礼貌服务,讲究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态度不生冷硬顶,对待患者热情周到,不敷衍、推诿、冷落病人,尊重关爱患者。

  十四、认真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等各项收费标准,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公开透明,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费用查询和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检查费、检验费、诊疗费、手术费等收费合理,无假冒伪劣和不合理不合格药品。无滥检查、开“搭车药”和乱收费、“搭车检查”和收受“红包礼品”、“吃处方回扣”、“开单提成”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五、医院对所用服务窗口一律配置纸、笔、针线、指甲刀、花镜等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方便群众。设立义务导医、咨询服务台,提供就诊咨询、导诊、轮椅、平车、担架接送和免费提供开水。

  十六、实行首问和首诊负责制,主动热情提供优质服务。实行24小时急诊服务,做到一年365天天天开诊,健全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病人实行先抢救治疗,后办住院手续,确保急重症病人抢救快捷有效。

  十七、对65岁以上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孕妇就诊,一律实行优先。医院服务流程合理,无“三长一短”现象,挂号、交费、取药不超过8分钟。

  十八、实行院务公开机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医院概况、医院环境、行风建设、医疗服务、服务告知及收费等方面的内容信息。

  十九、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二十、认真执行“万(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继续坚持医疗下乡制度,组织医疗专家下乡义诊;对基层合作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学习、讲课、培训和帮扶工作。

  二十一、医院指示标识明晰规范,服务设施完好,工作环节管理有序,服务环节整洁、安静、温馨、舒适,不出现“脏、乱、差”现象。

  二十二、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测评和出院患者回访工作,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对于以上二十二条承诺,敬请广大患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和举报。

  我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箱,设置在医院门诊楼大门口处。

  举报电话:8572018(医患沟通办公室),

  3130866 (党政办),8572001(行风办);

  8572037(客服部),8572033(门诊部)。 #p#分页标题#e#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