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扶贫病房救助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 2013-04-08 15:11:00    责任编辑: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浏览:

  一、明确扶贫病房救助对象:

  (一)城镇贫困职工患者凭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或凭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可入住扶贫病房,享受扶贫病房医疗优惠。

  (二)农村贫困群众凭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五保户”凭“五保证”,可入住扶贫病房,享受扶贫病房医疗优惠。

  (三)因患大病、重病等其它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城镇凭居委会、办事处、区卫生局及区民政部门三级四项特困证明,农村凭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县级民政部门三级四项贫困证明(证明信要有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可入住扶贫病房,享受扶贫病房医疗优惠。

  二、扶贫病房救助对象转诊制度

  (一)实行转诊制度。符合住扶贫病房条件的各县(市、区)的

  贫困患者的初诊,必须首先在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扶贫病房就诊;治疗效果不佳或疑难重症,需转入市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所初诊的县级医院填写转诊表,并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转至市级医院扶贫病房。

  (二)严格救助对象的核查。对待符合扶贫病房条件证明的患者,经科室审核同意后可收住扶贫病房。对弄虚作假,开具不实证明的,出院前可由科室和医院相关人员组成稽查组到当地核实,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减免。对出具不实证明的,对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三、减免项目及比例

  入住扶贫病房患者,享受诊疗费用上的“一免四减”,即:免收

  普通挂号费;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免5%,检查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30%,床位费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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